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