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