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