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