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