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大江沿岸建设规划是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批准。

编制或者修改涉及大江沿岸的村寨规划、旅游规划或者其他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江沿岸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