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制定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