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万峰湖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