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景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