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案件,在2个月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在补贴发放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