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四)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五)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