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以及其他详细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其他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