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宅基地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使用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退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建新拆旧的,应当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未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对本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1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