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占补平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