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