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农用地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农村林地草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林地草地湿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能源、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