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十八条有效依法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