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重点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民生项目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制定土地整理方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土地整理的目标任务、实施范围、时间安排、经费落实等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