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并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