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举办老年教育,加快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支持或者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