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老年教育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鼓励退休人员,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以及科技、医疗、体育、文艺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员,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开设讲座,并可以依法获取报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