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健全地方气象服务体系,根据地方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基层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涉及气象信息服务、科研、气象灾害防御、生活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有关气象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