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监测、调查、统计、鉴定和当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监管工作。

除通信、电力外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证或者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