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农区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气候年景分析、关键农事季节天气预报、农作物气候产量预测、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气象服务。牧区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牲畜越冬、转场、接羔育幼等牧业生产需要,做好气象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