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的权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