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