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