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水利工程的用水、防洪调度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调度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调度计划的实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