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