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部门将计算机、物联网、智能装备、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