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部门将计算机、物联网、智能装备、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