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服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