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共享大型科研仪器、检测检验设备、实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科技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机构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培育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服务机构。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者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成果或者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