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产业项目供应土地,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