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落实国家与自治区有关信用担保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组建互助担保机构,开展互助担保。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