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六十八条有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