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数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相关数据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汇聚。

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协会、商会等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数据,鼓励其将相关数据向有关部门汇聚。

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等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