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
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
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政务部门应当明确开放范围、开放方式等,并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开放。
不予开放的政务数据,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数据。
开放的数据应当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列入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政务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不予开放的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