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与大数据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