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准入许可管理的,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或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