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确需通行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