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超过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三)驾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四)驾驶非国标电动三轮车车厢内不得载人;(五)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