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三)设立募捐接受站点;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安排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