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调查主体、调查方式、工作时段、配合要求,以及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书面张贴、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被征地农村村民和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属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张贴预公告应当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张贴纸质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