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不满二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顷以上、不满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先由原编制机关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报原国土空间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