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国土空间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国家重大战略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国家和本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
(四)不可预见的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修改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