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有效律师助理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可以随同辩护律师会见,参与会见的律师助理人数为一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助理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代为办理立案、提交领取法律文书,协助阅卷。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但律师助理不得发表代理、辩护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