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三十五条有效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除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外,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推行电子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