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除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外,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推行电子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