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等方式兴办企业,不得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