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