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需要变更执行地的,应当向现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现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七日内进行审批。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十五日内到新执行地报到,并通知现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转送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